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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夫妻代签
篇一: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我国《担保法》没有对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须得到另一方同意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即便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该保证合同也未必无效。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分别财产制是指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类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共有。在法定分别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为个人财产,保证合同当然有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在约定共有财产制与法定共有财产制时,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仍然有效。因为依据对《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反对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此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除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之外还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该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原文来自: 小 草 范 文 网:担保合同夫妻代签)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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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