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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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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83—2001
代替GWPB5—20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5—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108J/h,对应的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饮食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