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 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2] 价费字 496 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 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 50% 下降为不得超过 30% 。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 ‰收取,降为按棉价的 ‰收取。价格部门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 153 号)收费标准的 70% 执行。环保部门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 2006 〕 397 号、苏财综〔 2006 〕 80号、苏环计〔 2006 〕 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 70% 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 30% 降为不得超过 20% 。卫生部门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 1996 ) 417 号、苏财综( 96) 153 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 50% 计算收取”的规定。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 6、设备中标服务费《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 号、苏价费[2000]342 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 号、苏价费[1999]321 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 号、苏价费函[2001]65 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 % 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 % 收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抗震设计审查费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