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
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
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
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
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
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
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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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
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
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
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
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 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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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
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
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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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
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 2 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
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
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