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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0
涉外合同公证
篇一:涉外合同国外机构的主体资格需要公证认证吗?
涉外合同国外机构的主体资格需要公证认证吗?
随着跨国经贸往来的增多,涉外合同也越来越多。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来证明国外一方的主体资格,如果在法院诉讼,需要办理什么公证或者认证手续吗?
国外主体资格要在国内有效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所谓国外主体资格,对于国外公司来说就是公司注册证书,对于国外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需要对其办理当地公证
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
最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 来源于
篇二:涉外证据如何有效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涉外证据如何有效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涉外证据如何有效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答案是肯定的,只有办理好相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在国内法院正常办理诉讼。
以下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2009年3月,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从S国进口的葡萄酒一批,海关经审核认为该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并启动了价格磋商程序。在价格磋商过程中虽然A公司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合同、境外付汇申请书等资料,但海关在审核后仍然对A公司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有怀疑,因此,海关决定不接受A公司的申报价格,依法运用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并补征税款。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0
A公司不服,向该海关的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在原有证据材料基础上认定该海关的估价补税行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A公司不服复议结果,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证明。
法院经审查,确认A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则中的有效性原则,决定不予采信,并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判决海关胜诉,维持海关的估价补税决定。
为什么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及中国驻S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的证明均不是有效证据呢?
在案件中,S国葡萄酒局不是司法机关,即使该局是其国家的机构,其为相关企业出具的酒价证明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国的葡萄酒价格是由该机构决定,而非市场价格。并且,A公司提供的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价格证明属于境外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要求,S国葡萄酒局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程序中使用,应当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而该证据并未经S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因此不具备有效的证明力。所以该局出具的证明可以理解为一家相对权威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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