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相关问题。作者: 西风大侠时间:2004-03-16 17:17:57 详细内容: 1. 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的必要性? 答: 1985 年原国家标准局为加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管理, 曾制定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内容多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管理的需要。多年来,《暂行办法》虽然对仲裁检验工作,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起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以下简称仲裁检验) 和产品质量鉴定( 以下简称质量鉴定) 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2 .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一是为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因为这项工作的最终结果是提供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技术依据,出具处理产品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果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出现差错, 必然影响执法部门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规范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办法》规定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申请人条件、工作程序和委托书内容;仲裁检验质量判定依据,抽样要求,检验方法; 鉴定组织单位资格要求, 专家组成员要求及其权利、义务、责任,鉴定报告内容以及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报告异议的处理等主要内容,使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规范、一致,从而保证了工作质量。 3 .《办法》与 1985 年《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答: ①《暂行办法》对仲裁检验内涵未作界定,只笼统地讲“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其质量进行仲裁检验时”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执行仲裁检验”,内涵很不明确。且把仲裁验和质量鉴定两个不同的工作混在一起。而《办法》将质量鉴定从《暂行办法》的仲裁检验中分离出来,在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内涵作了明确确定。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承担单位不同。《办法》规定仲裁检验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承担仲裁检验工作,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而《暂行办法》规定上述工作由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并由其作出质量判定,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论证书》,把技术性工作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混在一起,政事不分。③《办法》根据近十几年工作的实践,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仲裁检验的程序、质量判定依据、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内容,使仲裁检验的结果更加真实、可靠。④《办法》明确了不予受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几种情况,剔除了《暂行办法》中不属于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范畴的质量争议调解内容。 4 .什么是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 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仲裁检验有几个特征: 一是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二是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的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 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三是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 仲裁检验的目的是做出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 以作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四是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 5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答: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质量鉴定是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办法》不适用。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四是由于上述特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