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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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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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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2013 年 12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 12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法医工作范围包括: (一) 接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机关或者单位委托, 就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尸体、活体及法医物证进行检验鉴定; (二)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移送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三) 为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提供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技术协助或者技术咨询, 根据办案需要参与法庭审理活动; (四)开展法医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五)其他与法医相关的工作。第三条法医人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第四条法医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独立、保密等基本原则。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一节勘验、检查第五条法医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的主持下参加勘验、检查。第六条法医参加勘验、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为诉讼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第七条法医勘验、检查应当如实反映现场情况, 配合其他技术人员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制图固定。第八条复验、复查时应当制定预案, 并尽可能在与原始现场相同条件下进行重新勘验检查或者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协助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或者侦查实验。第二节尸体检验第九条尸体检验的目的, 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推断死亡时间、损伤时间及致伤物。第十条尸体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非正常死亡的; (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 (三)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其他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尸体进行检验的。第十一条尸体检验应当由两名以上法医进行。第十二条尸体检验原则上应当在解剖室内进行。现场解剖的,应当设置防护隔离设施。尸体检验禁止有伤风化的行为。涉及少数民族尸体检验的,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第十三条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体检验要全面、系统, 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 提取胃内容物、脏器、组织、血液、尿液等进行毒物分析或者其他检验。上述检材应当留取一定数量,以备复验或者重新鉴定。第十四条尸体检验应当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照相和录音录像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未经办案部门批准,禁止其他人员照相和录音录像。第十五条尸体检验应当形成全面客观的记录, 尸体照相应当完整,阳性发现和重要的阴性表现均应当完整反映,细目照相应当有比例尺。第三节活体检查第十六条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检人的个人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精神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包括: (一) 查明个人特征, 包括性别、年龄、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提取用于 DNA 检测的生物检材等; (二) 检查人身损伤情况, 判断损伤程度, 推断损伤性质、损伤时间、致伤工具、伤残程度等; (三) 检查有无性侵害、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