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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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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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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0 年3月 3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 正确适用纪律, 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 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主任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 中级人民法院及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 应当受理。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以书面形式检举、控告的, 初步调查时, 首先应向检举、控告人了解情况, 要求其提供证据, 并告诉其诬告应负的责任。检举、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监察人员应为其保密。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 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经初步调查后, 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立案调查; 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第二节立案第十七条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情况,报请审批。第十八条立案按下列管辖范围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正、副院长、监察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或监察员、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院长批准; (四) 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