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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车辆赠与合同
篇一:离婚时“夫妻赠与”可以撤销吗?
离婚时“夫妻赠与”可以撤销吗?
赠与行为有很多种,其中就有一种是夫妻间赠与,夫妻间赠与是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但对二者性质的具体厘定及法律适用并未明示,使得理论上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也是疑惑重重。那么,离婚时“夫妻赠与”可以撤销吗?我们来看法律援助的律师怎么说。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系单务、诺成性合同;除附条件赠与外,赠与合同一般属无偿合同,赠与人慷慨赠与,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但夫妻间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夫妻间赠与发生在夫妻或即将登记结婚的男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或组建家庭意愿而为之,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并非出于无畏的大度,而是对婚姻关系长久稳定或组建婚姻的美好希冀,如果没有这样的期待,赠与人是不会做出赠与行为的。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该赠与协议突出表现为基于人身属性之上的经济属性。因为婚姻财产关系往往依靠伦理道德与内部规范调整,具有伦理属性;同时需要考虑的是赠与人基于婚姻延续长久而为之,受赠人对此亦是心知肚明的,其接受赠与是对赠与人做出赠与表示初衷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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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解决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夫妻间房产赠与能否适用法定撤销权。
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基于婚姻伦理属性,其大多数规则虽是特殊的,这些特殊规则不能适用于民事其他领域;但《婚姻法》亦是民法规则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运作,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婚姻法亦未排除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出现上述情形,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只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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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离婚协议不适用赠与的规定
离婚协议不适用赠与的规定
--从一则案例谈起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龙桥 2014年1月4日
夫妻之间经常因为财产约定发生争议,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可能适用婚姻法规定,也可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如有的法院判决就认定离婚协议约定的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是赠与(本文只讨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个人房产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因为只有这种情形才与“赠与”相似,如果是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则赠与明显不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都可以反悔而不再交付房屋,如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秦保全、何义普在《离婚协议中赠与一方房产的约定能否撤销》一文中的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在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双方住房一套,坐落在某社区3号楼A单元501房,车库一个;另有轿车一辆。现协商住房和车库归女方白某所有,轿车归男方李某所有”。在签订离婚协议同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李某起诉白某,要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