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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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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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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 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 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 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 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 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 职责为:
(一)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 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 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 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
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 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 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 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 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 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