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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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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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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我接
受本案本案原告张某某、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的委托 ,担任她们的诉讼代理人。
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一、岳池县 XX 镇下街 ** 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上诉人张某某、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 唐某男的 ,任何人不得侵害。被上诉人唐某国不能因为占有而享有所有权。理由 :
第一、该房屋系唐某尚结婚前个人购买 ,有书证一九五七年四月初三唐某尚出具的欠条、公
元一九五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契税收据、 公元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四川省岳池县田土房 屋买卖草约、一九五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委员会印发的契本契 (由于当时政
府不发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 ,该契本契就是房产证 )及证人证言易某某 (唐某国、 唐某尚的亲叔 娘) 、肖某某 (当时买房的在证人、 XX 镇街道二段的段主任 )王某某等证人证实。以上书证与 证人证言相互佐证 ,已形成证据体系。这充分说明岳池县 XX 镇下街 ** 号房屋是唐某尚个人
购买 ,唐某尚生前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唐某尚去世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其法定继承人共 同共有 ,即归本案原告张某某、唐某某、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共同共有。 第二、房屋所有权系最完整的物权 ,物权是绝对权 (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 ,具有排
他性。其他人只有不作为义务。
第三、被告提供的所谓 “分管文约 ”对唐某尚、张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对唐某某、唐某燕、唐 某梅、唐某男更不具有约束力。
1、唐某氏无权处分唐某尚的个人财产。
2、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证据证实 , 诉争房屋系唐某尚、唐某国父母唐某美、唐某氏所购买 , 买房时唐某美已经去世多年。
3、被告提供的分管文约实际上是无效的 ,确切的说对唐某尚、 张某某不生法律效力 ,对唐某某、
唐某燕、唐某梅、唐某男更不生法律效力。
(1) 、该诉争房屋不是唐某氏所购买 ,也不是大家庭财产。
(2) 、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经核实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唐某德的证言是虚假的 ,据
唐某德说一审被告请的律师杨某根本没有去调查他。唐某德是高小文化 ,自己能识文断字。
本代理人去调查唐某德关于此案相关情况时 ,唐某德说一九八零的所谓的分管文约 ,是一个晚
上,唐某国请他们去吃了一顿晚饭 ,文约上的所谓在证人就是吃饭的人。当时 ,唐某尚、张某某
根本不在场。唐某奎也证实的确是那晚上是唐某国请的他们吃饭。同时 ,说明写分管文约时 ,
干壁就已经存在。
(3)、唐某德、唐某奎均证实 ,一九八零年写文管文约时就已经有干壁 (隔壁 )。这与易某某、
肖某某的证言 ,唐某尚于 1982 年写的申诉材料是一致的。 即唐某尚看在兄弟情分上 ,为了唐某 国结婚将自己买的房子夹破 ,给了一半他使用 (居住 ),家夹破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唐某国结婚居 住,而非其他。这也说明原审判决认定是分了家后打了隔墙是错误的。事实上 ,本身不存在分
家的问题。
(4) 、陈某礼、唐某华是夫妻 ,他们所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