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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上交规定有哪些?
一、罚没款上交规定有哪些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 (以下简称罚没 )的管理,维护社 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组织进行罚没的管理。
各级法院、检察院执行罚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进行罚没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罚没, 是法律赋 予的权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主管罚没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罚没管理。
各级审计、监察和检察机关对罚没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罚没项目的设置 第五条罚没项目的设置,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与法律、法规不 相抵触的规章为依据,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罚没项目。
第六条依法设置的罚没项目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 制订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处罚标准、批准权限、执行机关和执 行程序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罚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 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众。
第三章罚没执行的管理
第八条罚没必须由法律、 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执行。
执法人员执行罚没时,必须佩带和出示国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 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标志和证件。
第九条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罚没决定, 应向被处罚单位或 个人说明处罚原因和处罚依据。使用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
除国家有统一规定外, 处罚决定书由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 ; 罚没收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条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 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之间因前款规定的同一行为处罚发生矛 盾的,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 一 ) 罚没项目没有列入目录管理的 ;
( 二 ) 执法人员未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的 ;
( 三 ) 执法人员未使用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的 ;
( 四 ) 对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 罚的;
( 五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没处罚行为的。
第十二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确属错误的罚没,应将所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执行罚没的机关、 组织以及执法人员 的违法违章行为,都有权向其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检举、控告。主管 机关或监督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和处理 ; 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必 须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企业单位的罚款, 被处罚企业一律在自有资金中开支, 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对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被处罚单位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