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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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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IOPIO 2021/8/29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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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
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 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公安机关提供的印章遗失证明、地市级以上报刊登报遗失声明、有权批准开户机关的证明公函、单位人事变动的文件、法人代表证、司法部门的证明、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等证明。
第二章 印鉴的预留
第八条XX银行预留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每套一式三联,编号相同。第一联客户留存联由开户单位留存,第二联支行留存联由支行留存,第三联管理员留存联由总行印鉴卡管理员留存。
第九条我行综合柜员为开户单位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审核单位印章、营业执照、开户申请书名称是否一致,并要求客户根据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印鉴卡上除账号以外的信息内容,开户单位账号栏由经办柜员填写。
第十条 印鉴卡正反两面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缺项,记载内容不全的预留印鉴卡无效。每套印鉴卡一式三联记载事项必须一致。
开户单位领用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印鉴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