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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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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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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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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印章的分类与管理分工 1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颁发与启用 2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3
第一节 印章使用的一般规定 3
第二节 印章的使用范围 4
第三节 用印权限与程序 6
第四节 印章异地使用管理 8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8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回收与销毁 9
第七章 附 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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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规范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单位”或“公司”)印章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集团及下属单位公章、领导人员印鉴章及用于业务管理活动的各类专用章等行使职权的印章。
本制度所称印章管理,是指集团及下属单位各类印章的刻制、颁发、启用、使用、保管、停用、回收和销毁等与印章有关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医院的印章管理工作。
印章的分类与管理分工
集团及下属单位印章根据性质和用途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行政公章类,指可以集团、单位、机构或部门等名义行使公司职权的法定名称章;
领导人员印鉴章类,是指可以集团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名义,代表公司实施职务行为的印章。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属子公司及医院负责人和其他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名章、签字章等;
业务专用章类,是指冠以集团及下属单位法定名称,用于业务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一般包括合同专用章(包括编号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特定工作机构章类,是指集团及下属单位为实施某项特定的管理活动或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特定工作机构名称章。一般包括跨部门设立的非常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印章、工会公章、医技科公章等。
集团及下属单位印章目前主要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工会公章和医技科公章。
集团实行印章分类分工管理。行政办公部门一般为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印章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各类印章的刻制、颁发、启用、回收、停用和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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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除负责本部门公章保管、使用外,一般应根据部门职能确定相关印章的管理分工,常用印章一般按照如下分工:
行政办公部门主任保管本单位行政公章、工会公章;
财务部门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部门出纳保管法人章;
医技部门主任保管医技科公章。
各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部门设置及职能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各类印章的管理分工。
集团可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刻制一枚以上的编号合同章(指带有编号的合同专用章),明确不同编号合同章的用途及其授权范围,并可根据合同管理职责或业务分工确定编号合同章的管理分工。
各子公司、医院、分支机构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公章、领导人员印鉴章、部门公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印章的刻制、颁发与启用
印章的刻制和颁发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印章原则上一律由集团行政办公部门统一刻制和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或越权刻制印章。
刻制印章应当由申请单位或部门向集团行政办公部门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经集团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被授权人)批准后,由行政办公部门统一刻制。印章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承制点刻制,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其他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等应与行政公章有所区别。涉及异地单位印章刻制时,应由行政办公部门人员按当地程序刻制。
新成立或更名的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经工商注册)应当由印章主管部门派员携带医院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行政公章的《准许证》,并依据《准许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承制点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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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或更名的分支机构(未经工商注册)行政公章、职能部门章、特定工作机构章等,由行政办公部门依据成立或更名的批文,经集团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被授权人)批准后统一刻制。
各类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印章,由负责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经集团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被授权人)批准后统一刻制。
公司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与经济事务密切相关的印章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新成立的医院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理行政公章备案,办理其他印章公安备案的,应当先办理行政公章备案。
印章完成刻制后,印章管理单位或部门应指定专人到行政办公部门领取印章,办理领用登记、预留印模并明确为印章专管员;印章专管员是指领取印章、办理领用登记并对印章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