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 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与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 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 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
第六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 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
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 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 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 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 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
(四) 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监督检查节 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 责是:
(一) 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
学知识。
(二) 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 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四) 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