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犯罪论体系概述目录一、犯罪概述二、犯罪论体系的演变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一、犯罪概述(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的类型(一)犯罪的概念 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犯罪概念的两个方面 ——法益侵害性 2.“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刑事违法性 “应当受刑罚处罚”——应受惩罚性“但书”规定的理解:蒲连升案 1986 年初,汉中人夏素文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 6月 23日,夏病危,被其子王明成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 6月 25日上午, 王明成和妹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母亲病情,蒲连升说治疗无望。王明成不忍心让母亲再受病痛折磨,于 6月 28日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开了 100 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做了注射,约 5个小时后,夏素文又被注射了 100 毫升冬眠灵。夏素文在 6月 29日凌晨 5时死去。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夏素文两次接受复方冬眠灵的总量为 175 毫克,用量在正常范围,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 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又无血压骤降或呼吸中枢抑制。所以,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成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 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于 1991 年4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二)犯罪的类型 (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特别犯与亲手犯 (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1)举动犯(行为犯):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重婚罪(2)结果犯: 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3)结果加重犯实害犯与危险犯(1)实害犯(2)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