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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医疗补助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阿哈哈哈吧哈哈哈 2021/8/3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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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医疗补助的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提高救助工作的可行性,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按照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局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要求,在总结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筹资水平、救助标准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建立城乡互补的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四)坚持动态管理、随时申请、随时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三、救助对象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正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正在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农村五保对象。
(四)持有一至六级《伤残军人证》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五)经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人员)。
四、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救助标准依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的意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调整并确定。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的方式。
1、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

2、对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资助部分或全部参保金。
3、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患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人员,民政局每年核发100—300元的《贫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卡》,用于在医院门诊治疗、购药,持该卡就诊可享受医院提供的优惠政策(免收住院床费、门诊费,各类检查享受10%的优惠等)。
(二)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