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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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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 师 函
广州新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常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悦公司”)的委托,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就贵司签发空头支票事宜致函贵司。
根据今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常悦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在没有完成货款结算情况下依约将贵司开具的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60天的远期担保支票入帐,却被银行证实为空头支票。贵司的行为不仅有悖于商业诚信,构成了严重违约,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每日还会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如果出票人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的规定,该行为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依法对出票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对出票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常悦公司郑重向贵司提出以下要求:
  请贵司以诚恳务实的态度在收到本函件7日内(即7月7日前),补足银行账户35万元并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以维护双方长久的合作关系,维护贵司的商业信誉。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循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望贵司慎重考虑法律后果。
特此函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炬、李妮珊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附: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座31楼。
   律师联系电话:李妮珊,袁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