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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4 2021/8/3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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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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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管理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推进建筑节能,建设
低碳海绵城市,打造生态文明宜居环境,根据 《河北省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和《邢台市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的实 施意见》及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7年5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 建筑均执行75%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全面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鼓励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创新 三星级绿色建筑,2018年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 40%及以上。
(一)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 最大限度地节
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 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二) 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
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
动;
第三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 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 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 建筑发展。
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 作,组建邢台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 提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和 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支撑、论证和服务; 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 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确定绿色建筑 性能等级。
邢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 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 管理机构实施。
各县(市、区)要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 机关事务、 建设、住房保障、 科技、交通、旅游、商务、园林、环保、工信、国税、地税、城 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 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试行 )》 (建科〔 2007 〕 205 号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50460 ,河北省
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13(J)/T113 、《绿色建筑技术 标准》 DB13(J)/T132 、《河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以及 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 立项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 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文件中需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相 关内容。在《项目建议书》 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建筑节 能和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初步技术方案, 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应 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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