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催收租金律师函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2010〕汇函字第 106号
致: A 中心、 B 先生(负责人)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C 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中心违约拖欠租
金的相关事宜致函贵中心及 B 先生。
2009 年 5 月 27 日, C 与贵中心负责人 B 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由贵
中心租赁 C 所有的位于本市 D 号一楼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租赁期为 10 年,即从
2009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年 5 月 31 日止;第 1 至 5 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12 万元。合同还
约定贵中心支付租金的方式为:贵中心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次支付二个月的房屋
租金。合同签订后 C 如约履行了合同,向贵中心交付了该房屋。贵中心在如约支付了 2009
年度房屋租金后, 再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 就这一事宜 C 已经和贵中心沟通多次,
然而时至今日,贵中心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租金。
本律师认为,贵中心与 C 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贵中心的行为现在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长期合作的原则,希望贵中心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
C 协商处理事宜。否则 C 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中心的严重违约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按照合同约定与贵中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追究贵中心的违约金责任,并就 C
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向贵中心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荣洲
二○ ** 年八月二日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