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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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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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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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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号)部署要求,抢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大连自贸片区)等政策机遇,充分发挥新区在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作用,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促进东北亚开放合作,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资源集聚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据《大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参照大连市有关金融政策措施及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体系、重点金融领域项目、自贸金融开放创新、企业上市挂牌及金融人才建设等。
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接受新区审计局的审计。
第四条 全力打造“小窑湾金融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是新区(大连自贸片区)的金融功能核心区,大力引进具有总部功能和创新潜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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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各类机构,充分尊重和保护金融市场、机构和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金融发展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金融总部机构及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保税区重点发展航运金融等产业金融业态。
第五条 深化新区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着力从财政体制上调动功能区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释放活力和空间,支持功能区在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具有弹性的实施细则,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功能区负责企业投资服务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认定、兑付及企业持续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含保税区、普湾经济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其他新兴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及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 鼓励发展金融业各类机构,丰富金融市场体系。
(一)落户奖励
1.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设立奖励500万元;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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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给予设立奖励3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三省的,给予设立奖励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给予设立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设立奖励200万元。
4.对新设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分公司,给予设立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的保险中介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设立奖励20万元。对围绕科技创新、航运物流、绿色环保等重点产业新设的金融机构特色分支机构,给予设立奖励10万元。
(二)运营奖励。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连续5年给予运营奖励,即前3年给予企业最高100%的奖励资金,后2年给予企业最高70%的奖励资金。
(三)人才奖励。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给予人才奖励,即给予高级管理人员最高100%的奖励资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新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新区相关人才政策规定,享受落户、住房、医疗及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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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即在新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