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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矢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 构、会 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 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 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矢执业 资格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 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 务。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
构登记文件,包括:
(一)
登记报告;
(二)
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内控制度;
(五)
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六)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交易商协会在完成登记后,将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上网公 告。中 介机构在相矢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更新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 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 主承 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 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 荐标 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矢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 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 有尖 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相尖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发 行。
第十条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 企业 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兌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 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 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至少包括营销 管 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发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 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确 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 行跟 踪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矢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矢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说 明。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