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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行政审判制度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与加强。从本质上看,行政诉讼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对行政机关履行职权实施持续性监督,是国内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随着社会群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行政审判机制已出现不适应现象,特别是在应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以及争议性的案件时,往往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文章围绕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解决,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力求为相关领域发展做出有益的理论尝试。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行政法院
198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制度进行规范并沿用至今,多年来,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及敦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以来,市场在资源体系中的配置作用越来越明显,行政诉讼在化解社会矛盾效力明显下降,导致一些的“信访”情况产生,对于社会安全及稳定产生影响。民间一些“不信法信访”的现象,表明沿用至今的《行政诉讼法》其权威性和适用性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而从正常情况来看,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人民应当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存在信任,存在畏惧之心,能够通过各种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但遇事首先想到信访及曝光,说明对于国内审判制度存在修改空间。基于此背景,必须要建立健全新的行政法律体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普适性。
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问题
一是审判权威问题。国内相关权威机构就法院行政诉讼能力进行调研,数据显示,%选择完全具备处理问题的权威与能力;%选择基本具备,%选择不相信法院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说明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能力存在较大质疑,而一些行政机关的特权意识当中,也没有重视法院权威。分析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对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威性没有显示出现,相关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对行政机关的干预行为没有很好的制约,同一件案子往往涉及多个权力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进行明确,现行法律条款缺乏硬性规定。二是审判独立重构及制度保障问题。从国内现行审判体系来看,法院审判行为往往要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制约,虽然国家提出“独立审判”概念,但却没有体现在实践当中。纵观国内外审判体系,只有审判独立才能够保障法官有效行使其审判权,法官独立审判已成为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制度。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法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仍然没有实行法官独立,这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承审的法官不具有断案的权利、断案人员在案例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参与、法院的开庭审理更加注重形式等,从而造成审判职能受到行政管理的干预。要想实现审判独立,就需要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即法官的职位、生活以及任职资格等多方面的保障。三是司法地方化问题严重与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其中司法地方化主要体现在:
(1)机构设置方面。在法院的机构设置上,通常按区域设置,地方行政直接领导司法机关;
(2)法官任免方面。我国的宪法以及现行法官法中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地方法院院长的任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