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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应对自然灾害的行政伦理问题
目前国内也有些学者将应急管理与行政伦理相结合,他们是从价值引导、伦理原则、伦理表现等方面来探讨公共应急管理中的行政伦理问题,对于应急中的行政伦理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杨长福、雷春燕的《政府危机管理中的行政伦理问题探究》中关于危机中的行政伦理的困境的研究给予了笔者很大的启示,但是其只提出了困境的表现,只是在实施的层面给出了理论意见,却没有深层研究产生此困境的原因,因此笔者在此部分做了一定程度的扩展研究。并且,现阶段仅有的这几篇研究应急中的行政伦理的文章,主要关注的是从大局方面来探讨危机管理中的行政伦理的建设,即危机中的行政伦理的整体的制度构建问题。而本文则是以身临现场第一线的单个行政人员为视角,关注其应对自然灾害时应当使用的行政伦理问题。因此,本文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汶川地震的具体案例来探讨应对自然灾害的行政伦理问题。
一、应急中行政伦理与日常行政伦理的差异
(一)行政环境不同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必然伴随着常态的行政环境的剧烈变化,例如""汶川地震发生后,周围的各种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房屋倒塌、桥梁拱起、停电停水、交通中断、通讯不畅、人员伤亡等,更别说会有一个良好舒适的办公环境了。"此时的临时救灾指挥所,通常都只是由几个水泥平台搭建而成,没有纸张、没有雨伞,没有常人眼里的一个指挥部所必需的设备。"[4]然而,行政人员就是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执行着公务,承担着应急管理的职责。这需要行政人员具有非同寻常的毅力、耐心和责任感,体现着在应急时刻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素质。
自然灾害的发生很可能会造成一连串的诱发灾害的发生,行政人员对未来的情况发展的认识尚不清晰,因此在应对自然灾害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对于长期而言未必是尽善尽美的。加之,交通受阻、信息中断,根本无法与外界联系。行政人员无法向上级汇报灾区的情况,无法联系外界发送救援物资,而只能借助现有的资源进行救援。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建筑物、群众心理等受到严重的影响,有些行政组织也已经不复存在。此时,不会再有领导的管理指挥、各种批示、严格的规章制度等来要求行政人员什么时间做事、该做什么事等,此时制约着行政行为的是行政人员自身所具有的观,即行政人员自身应当勇敢面对灾害带来的影响,主动承担履行政府职能,自觉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危机事件突发,行政管理与指挥系统一时不复存在,相关的负责人员可能伤亡,正常的办公制度、上下班制度都失去了作用,这要求每一个政府公务员在紧急时刻甚至要24小时工作,要克服极度的身心疲劳,以及暂时忘却失去亲人的悲痛,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争分夺秒、率领群众自救、互救,拯救生命,此时,没有来自上级的管理,没有监督,一切全靠自觉、自律,即全靠一个公务人员平常养成的行政伦理、道德情操。
自然灾害突然降临,所有秩序、制度都由常态转为非常态,每一个普通的政府公务员此时都是政府的代表,都要独立承担起决策、执行的全部行政过程,每一个普通公务员都要根据现实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尽快制止灾害的蔓延,并勇敢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自身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人安全与公众安全、民情与私情等都要在瞬间做出最有利于应对危机的决策,并付之于行动。而每一个公务员的言行,不仅影响着危机时刻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而且也有可能会产生长期的影响。突发自然灾害,所有的正式制度约束都不再有效地起作用,更多的则是依靠非正式制度,即一个公务员在常态下养成的行政伦理的约束,而这种行政伦理的好坏,自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伦理要求不同
行政环境的改变,也对非常态下的公务员提出了与平常不同的行政伦理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指挥系统暂时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危机拯救义务或职能就落在每一个公务员肩上,而此时,政府的行政指挥或管理系统暂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以,政府的危机救助职能就只能通过公务员的主动、自觉的意识和行为。换句话说,每一个体公务员在危机面前主动、自觉担负起危机救助责任,并付之于行动,就是非常态下或危机发生后对公务人员的首要要求,而这恰恰是行政伦理的集中体现。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受灾人群的反应往往是紧张而慌乱的,并且缺乏理性,容易引起人群的骚动与失序,对于有效的自救和互救都相当不利。此时,"行政人员伦理责任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及时组织、恰当引导、迅速疏散人群,尽最大可能保障受灾人群转移到安全地,争取时间挽救生命,减少灾害造成的生命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