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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介绍人:王海芹联系方式: ********** acrelwhq @ 2013-0 8 -20 1. ?建筑电气火灾作为一种灾害,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也与日俱增。据统计,80 % 以上的火灾为建筑火灾,而电气则是引发建筑火灾的首要因素。起因?建筑电气火灾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过载、短路、接触不良、漏电、电弧、雷电或静电等都能引起火灾 1. 1.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1995 (2005 年修订) 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通常应具有下列功能: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2 个月。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2006 2.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 2008 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 500mA 。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 500mA 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4287 — 2005 2.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5. 其它相关标准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T15-77-2010 (广东)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51/T 1418-2012 (四川)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