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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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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 )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以下称《重点领域》 )的规 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 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 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称《工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 据《认定办法》 、《重点领域》 ,结合本《工作指引》 ,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 、《重点领域》 ,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
、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 下称“ 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 《认定办法》 。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 《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按要求填写 《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 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
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
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 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 2);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 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年限)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 项审计报告;
(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 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 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 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 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 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后,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 认定机构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
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 V — _ ■
' 6、中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书同附 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 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 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 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 《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第 (四) 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