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川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一征地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计划、规划、公安、劳动、农业、林业、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包干办法,即由相关单位承担全部土地征收费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事务,统一向有关部门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按时交付土地。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收土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经市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基地、粮食制种基地的年产值按当地耕地统一年产值的 倍计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确定, 经市政府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人均耕地的数量等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第七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禁止栽种的通告下达后栽种的青苗、竹、木、花草等;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 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八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第九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回家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已征地并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但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第十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一般采取货币安置,有条件的也可采取以地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其他方式。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办理农转非。被征地单位部分土地被征收的,其农转非人员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具体的农转非人员,并办理农转非手续。被征地单位计算农转非人员,以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清理核准的常住在籍农业户口为依据。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后,其所剩耕地面积(集体所有权证书确认面积)人均耕地在 亩以上或人均菜地在 亩以上,并且依法可以调整承包地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可以不农转非,但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调整好被征地人员的承包地,确认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单位征地后所剩耕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证书确认面积)人均耕地不足 亩或菜地不足 亩的,应将被征地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并享受相应予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调整承包地予以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的或土地被全部征收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第十三条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偿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 两项之和低于人均耕地 亩档相对应地区类别补偿标准的,按 亩档相对应地区类别标准补偿。第十四条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安置或定期发放生活费: 1、未满 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 60周岁,女满 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市(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 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就业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中共南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