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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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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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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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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99 0年 199 1年 199 2年 199 3年 199 4年 199 5年 199 6年 199 7年 199 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 7年 200 8年 200 9年 201 0年 201 1年 201 2年 201 3年 201 4年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日一二三四五六今天: 2011 年3月1日首页中心简介政策法规政务公开公告通知工作动态党建时空业务专栏留言簿执法与维权下载中心联系我们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吉林市文件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0-10-26 13:46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吉市房金字[2008]1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支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与监督。第三条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在管理中心统一领导下, 负责本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与监督。第二章支取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且贷款逾期连续不超过两期以上的; (三)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 25% 以上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 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触犯刑律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患重大疾病或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第五条司法部门要求查封、冻结、执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随时一次性支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十一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销户的, 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随时支取账户内的余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 需由所在单位到管理中心统一办理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后,职工没有再就业的, 可在集中封存六个月后携集中封存审批手续及其他要件支取其账户内余额;职工再就业的, 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第十二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每年可支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第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 父母、子女) 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 患有重大疾病的, 疾病种类以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种类为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 (二) 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 以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支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支取审批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法院宣告其单位破产公告后,职工可随时支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四章支取要件第十五条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 职工本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