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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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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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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心整理
监理实施细则之二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总则
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及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DL/T5169-200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 (SL266-88)、《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 (SD108-8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工程所有土建工程(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
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建立现场试验室(或委托) ,配备足
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
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必要时应将现场
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
用材料的 14 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
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
才批准予以采用。
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
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
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
级,承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
承建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
精心整理
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申报签证程序
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按附表格式向监理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
工程开工前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月或依骨料生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表格填报《建
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工程砂料、粗骨料质量评定表》报监理部认证。
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后 7 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水利水电工程砂料、粗骨料质量评定表》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