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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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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参照《 xxx 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
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党政机关) 。
按上级规定, 省市驻县党政机关, 执行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本地城区指本县、本乡(镇)范围内。
第四条 县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
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 分级别、 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间交
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
轮船(不包
其他交通工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具(不包括出

飞机
全列软席列车)
括旅游船)
租小汽车)
硬席(软座、软卧)、
县级及以下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高铁 / 动车二等座,全
人员
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
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人·天
省内市、
住宿标准职务(级别) 县内乡镇 省内县市 xx 市 省外市所在地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160
260
300
320
执行中央和
国家机关差
旅标准(见附
科级及以下其余人员
140
200
260
280
表)
注: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到本县旅游景区的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在亲友家住宿、无正
规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
自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乡镇到村级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20 元;
(二)乡镇到本县县城或者县城到乡镇及以下出差的每人每
天补助 40 元。
(三)到本市市府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80
元。
(四)到省府、省内市外所在地及其所辖县(市)出差的每人每
天补助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