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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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
二、增加消费者权利
三、强化了经营着义务
四、加强行政监管责任
五、消协职能范围作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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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法调整范围
(一)消费要件:
主体:个人
客体:商品和服务。
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内容:物质、精神产品
目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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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
1、金融
第28条。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具有义务
2、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
3、房屋
4、教育
5、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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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消费者权利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1、收集、使用
2、严格保密
3、不得泄露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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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包规定
扩大到所有商品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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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六条第三款)
是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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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八条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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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细化义务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4、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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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消费中发生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十七条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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