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 镇何 XX 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2013 年3 月1 日修订) XX 镇何 XX 村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镇 XX 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第三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第五条: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 2013 年2月 28 日止。第六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总值折股权分为集体积累和个人分配股两种。集体积累股占折股总值的 51% ,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股权;个人股占 49% ,属分配给个人股权。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在本村社有关联,但不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一)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二)挂靠户人员。(三)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四)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五)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六)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七)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八)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九)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 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 1 、在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 2013 年3月1 日户口仍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包括外出读书的大中专学生)。 2 、在 2013 年3月1 日前,原股东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但一户只限一个人员,且其入赘后所生子女才能享受股权。 3 、在 2013 年3月1 日前,原股东符合入户条件及计生政策规定的子女。 4 、因征地转居、原村社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 5 、经董事会批准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二) 社会股东及社会股。社会股东是指在 1982 年1月1 日后农转非的本社区社员,并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虽户口在本社区,但不符合社区股东的条件,又不属于非股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