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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丧失继承权的恢复制度适用范围.docx

上传人:无需盛会 2021/9/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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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丧失继承权的恢复制度适用范围
【摘 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违反法定事由会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改过自新,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宽怒继承人,使其重新获得继承权。实践证明,被继承人有权对继承人进行宽恕并让其继承权得以恢复这一制度,促进了继承人改恶从善、家庭团结和睦,尊重了被继承人意志。但是依据我国现行规定,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的宽恕得以恢复的,仅发生于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律禁止适用宽恕制度。我国对宽恕的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束缚了公民的意志自由。本文通过探讨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适用继承权恢复制度的可行性,以证实继承权无论为何丧失,能否恢复均应由被继承人决定。
【关键词】继承权绝对丧失;继承权相对丧失;继承权恢复;适用情形
继承权恢复制度[1]是和继承权丧失紧密相连的。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就有关继承的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的资格使其丧失继承人地位的制度。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时被剥夺继承权的制度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时期就有之,日耳曼法上有“血手不能为继承人”的法谚。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除包括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即继承人缺格外,还包括继承人废除和特留份剥夺两种制度。本文探讨的是狭义上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四种继承权丧失事由中,可以划分为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继承权相对丧失两类,其中只有一种情形下的继承权丧失为相对丧失,即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又经被继承人宽恕的,不丧失继承权。对于继承权丧失是否具有可恢复性,我国采取的是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并存的立法模式,并且决定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根据是继承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危害性。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恢复问题
相比其它国家关于继承权丧失恢复制度的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太窄,仅注重继承人行为的恶劣性,而未注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继承权的丧失毕竟是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而凡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不法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在确定是否绝对丧失继承权上均应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
此外,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分为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如果杀害既遂,当然不可能出现宽恕的情况,因此只有杀害未遂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宽恕的可能。在被继承人生存的情形下,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主动表示宽恕,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呢?准许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宽恕不丧失继承权,是出于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由的考虑,更好地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会受到刑罚的制裁,但这不应当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因为继承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