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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 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 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
“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 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 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 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 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织。
第一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
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
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
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
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
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
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
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
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 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 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 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 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 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 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
(二)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 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 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 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 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 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 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
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