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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食堂及校外配餐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zjw240 2021/9/3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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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小学食堂及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日前,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外配餐和食堂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中小学校外配餐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且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
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应由家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根据学生的用餐实际需求和家长委员会申请,向家长委员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配餐单位名单,广泛听取家长意见,研究讨论后由家长委员会确定集体配餐单位,并合理确定配餐企业供餐周期。
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服务协议(合同)、餐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协议(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学生餐费。配餐单位负责学生餐费收缴工作,建立收费留痕制度,保留用餐人员缴费记录。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分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