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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过程的性质——司法证明标准的
制度性替代(1)
摘要司法证明标准的理论极其繁杂,但大都建立在贫 困的哲学观之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证明标准的建构其实是 一个虚假的问题。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之上的司法证明过程 性质的分析可以为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并可以提供一种司法证明标准问题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司法证明标准游戏制度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所确认的基本司法原则, 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同时,这条原则也揭示了司法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事 实,一是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确定事实主要与诉讼法中 的证据制度有关。近年来,关于事实的性质、证据能够证明 的事实以及证明的标准等问题己成为诉讼法中的热点问题, 引发了激烈地讨论。
一、既有文献地解读:司法证明标准的虚假性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诉讼法理论中研讨的热点问题,关于 标准是什么的答案可谓繁多。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 "司法
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标准是法律真实 "。这种观点接受"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分,并认为"事实"与"真实"是 不同的概念,"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理想,而"法律真实"
是司法证明的现实,现实要求司法证明的标准具有实践性和 可操作性。不仅如此,这种观点还认为司法证明的标准应该 是多元的,并初步建构了这种标准。为了说明司法证明的特 点,还特别地区分了检验真理的标准与司法证明的标准,认 为"真理"与"真实"是不同的概念,认识"真理"与"真实"的思 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所谓的 "顺向思维",后者是"逆
向思维",检验两种思维方式的标准当然也是不同的。 [1]
存在另一种观点,它接受了主流观点关于 "客观真实"与
"法律真实"的区分,但对于"真理"与"真实"的区分提出了异 议。它认为,包括案件真实在内的非规律性认识也属于辩证 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真理"范畴,离不开实践标准的检验, 尽管司法证明是一种逆向思维,但不能因此否定实践标准对 它的检验作用。否定实践标准在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方面的 作用,将使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不具有确定性。 [2]由此,
它提出了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但是,在 该文中存在一个明显的矛盾,那就是即同意以 "客观真实"为
目的,以"内心确信"作为可操作性的主观标准,又认为实践 是唯一标准,那么这两种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理解文章 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还有一种虚无主义的观点,批判了建构科学的司法证明 标准的可能性,认为客观化的、具体化的司法证明标准只能 是一种乌托邦。证明程度的判定,只能是在某种理念和原则 的指导下,依靠法官的良心和知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 把握。[3]这种观点并不反对司法证明标准的建构,反对的 是一种机械式的、简单化的和所谓客观化的司法证明标准, 要阻止的是一种在司法证明领域科学化的努力。
还存在一种试图融合各种观点的努力,提出了一个司法 证明”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这种观点认为,司法证明为真 的保证性标准是"命题与事实的符合";真的核证性标准又包 括真的证实性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前者是 ”命题与经验证
据的符合",后者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的符合";真的有效性 标准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 ";真的现
实的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是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 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标准在 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4]真的证实性标准
与真的证明性标准是不同的,真实际上是法官的 "内心确信"
为真,因此司法证明为真是感觉为真,自以为真,具有相对 性和可错性。[5]这种观点兼采了各种证明标准的合理性, 认为每一种标准都应当在适当的地方使用,并认为法官的 "
内心确信"标准是可以证成的和科学的标准。
面对如此之多的司法证明标准的理论,让人有无所适从 的感觉,我们不仅要问:哪一种理论是正确的呢为了回答这 个问题,就必须引入一个关于什么是正确的标准,但是哪一 种标准又是正确的呢这似乎陷入了司法证明标准的循环论证。因此,为了判断一种司法证明标准理论是否是正确的而 引入另一种标准是不可取的。为了判断司法证明标准理论的 正确性,既然不能依靠另一种标准,那就只有解读司法证明 活动本身的特点,来求得司法证明标准理论的确定性认识。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进行解读:
司法证明的对象是一个必须先于标准得到澄清的问题
司法证明标准的意义是什么从语义上分析,即在司法活 动中将需要证明的对象证明到预先设定的要求,这一要求即 司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