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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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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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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 2014 年 12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度第 4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1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 年 12月 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