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 1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8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二OC三年二月十日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 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 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 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 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 者加大荷载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 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 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 其中, 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
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 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 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 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 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 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 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