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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人民
币结算业务管理办
法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23号一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2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文件代码】15938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23号)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 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丨第5号发布)等有关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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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 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 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够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 〕249 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 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经过利润分配、清算、减 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 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 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务。
第六条 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 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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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 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 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 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 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