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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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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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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
1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的含义与特征
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客体物的财产性权利。其特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
、变更、转让和消灭
对世权——对抗知情人
物权公示:
不动产为登记
动产为占有
3
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
动产交付制度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5
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6
所有权制度 ——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7
——特征
完全性
原始物权性
弹力性
永久存续性
8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种类物和特定物;
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
动产与不动产。
9
内容——具体权利
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