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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_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影响.pdf

上传人:aluyuw1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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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方企业文化·封面文章 2011年8 月 4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影响宋小强(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太原, 030006 ) 摘要: 2010 年 11 月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韩国首尔就有关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 即巴塞尔协议Ⅲ( Basel Ⅲ)达成共识,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在 2年内完成相关制度工作, 2013 年开始实施, 2019 年全面达标。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55 (2011 ) 08—0004—01 一、巴塞尔协议 III 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 2% 提高到 % ; 核心资本充足率由 4% 提高到 6% ; 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 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 2011 年开始实施, 到 2013 年 1 月 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 ;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 ;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8% 。到 2015 年 1 月 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 % ; 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 6% ;资本充足率保持 8% 不变。(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 % 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 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 0% ~ % , 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 2016 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 % ,到 2019 年 1 月 1 日,最终达到 %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 LCR ),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 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 100% (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 NSFR ),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 100% 。二、巴塞尔协议 III 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截至 2010 年 9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