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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相关问题
【摘 要】本文从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入手,透析破坏电力设备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标准的涵义及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标准,甄别了该罪的既未遂状态,同时对该罪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刑法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犯罪领域的多发、常见罪,该罪主观方面多是间接故意,主要是为求财而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放任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鲜见蓄意而为的直接故意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法定刑的起刑点相比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要高,对该罪的认定理应谨慎,但同时由于该罪是危险犯,对罪与非罪、犯罪形态等方面较难把握,导致实践中对类似的行为的判决罪名各异。
1 如何理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由此可见,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造成后果为要件,是典型的危险犯。该罪定罪标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按照通说,如果危害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不特定的少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显然不合理。在这里,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说法,即将“公共安全”定义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1]
司法实践中,由于破坏电力设备属于具体危险犯,对于具体危险犯,要判断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危险状态,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还需要结合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危险是否发生。[2]因此,判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其一,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因为抓获时间不同而不同,有的行为人可能正在准备工具时即被抓获,有的可能正在着手偷剪电线,有的可能已经将电线偷剪完毕了。其二,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主要是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已交付使用,是否正在通电使用中,通电使用的用户数量,电力设备的地理位置,电力设备被破坏的具体部位,电力设备被破坏后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等。
在证据方面,对行为人的行为状态,一般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予以认定。而对于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侦查机关通常调取的证据有:1)供电部门出具的关于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已交付使用及是否正在通电使用中的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对这方面证据的调取过于简单,不利于法官从整体上把握情况,并客观做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首先,以处理盗窃罪的思维制作破坏电力设备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侧重记载案发地点、缴获赃物、作案工具的位置,对电力设备被破坏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的环境缺乏详细记载。其次,证人证言极少反映被破坏的电力设备周遭的情况,如附近厂区的规模、街道的热闹程度等。再次,现场照片制作不科学,仅反映被破坏的电力设备,缺乏对附近建筑、周围环境的拍摄。笔者认为,在取证方面,侦查机关应改变思维定势,针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特点收集证据,才能使得法官准确定罪。
2 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