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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 : 10 月 22 日下午两点许 , 在广西上林县某镇 , 李 江林( 31 岁) 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 , 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 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 , 随后 , 邻居石宏洲、 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 , 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 , 她没看清是哪条 狗咬了她 , 看见伤口无大碍 , 便只作了简单包扎。 2 月 6 日, 李 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 , 并口吐白沫 , 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 药, 未见好转。2月 8日, 又到某诊所诊治 , 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 , 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 , 诊断为狂犬病 , 已 到无药可救的地步 , 下达《病危通知书》。 次日凌晨 1 时李江林身 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 , 并有在近处 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 , 于 4 月 23 日向上林县 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石宏洲、 周凤明赔偿医疗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3 万元。 法院认为 , 从现场勘 验来分析 , 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 5米以上 , 尽管看见了李 江林和两只狗 , 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 , 认定哪一只狗 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 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 江林的手指 , 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0 月
18日判决石宏洲、 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50%的责任 , 赔偿 15000 元。
法律分析 :
1、 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 饲养的
动物造成她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能够不 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 16 条 侵害她人造*** 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和死亡赔偿金。
2、 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 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 成要件 , 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 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 害后果 ; 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
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 动物致害 , 属于无过错责任 , 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 担侵权责任。 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她人人身损害 , 则属于加害人不 明, 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 , 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她人 , 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 , 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 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 , 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 , 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 , 无法请求其它”共同危险狗”的饲养 人承担 , 故应当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