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答辩意见:
(一)被保险车辆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赔偿,不应进行承担。
理由:交强险期间为一年,超出期限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保险车辆未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理由: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1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生命权被侵犯结果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拥有抗辩理由。
(四)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主张:(若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型号不符或者其他非有效驾驶情形的,以及驾驶人醉酒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肇事的:
主张:机动车被盗抢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被犯罪分子剥夺并占有,这期间发生的肇事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无责任。
(六)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主张:(若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被保险人有责的赔偿标准,因为被保险人有责指的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放任自己违反及交通规则的行为,但是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的。
但是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显然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放任的心理方面。
质证意见注意事项:
保单
车辆发生事故时间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不在其内的视为被保险人未曾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保单上车牌号、车辆型号与实际事故发生车辆是否一致;挂牌前投保交强险的,核对发动机型号与事故车辆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驾驶证证件
核对驾驶证、行车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进行正常年检,对于无证驾驶或者未进行有效年检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垫付的抢救费,致害人应当返还。
被保险人、原告方车主
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是否与驾驶证,门诊病历,火化证等证件上的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
(四)事故责任认定书
1、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若是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或者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保险公司仅需要垫付抢救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若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无以上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