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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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管理改革
根据改革方案,198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正式部门雇员(军职人员除外)都要加入新制度,自雇者和非正式部门的从业人员则可自愿。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为了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原体制内的老雇员和在1983年前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智利政府允许他们自由选择转入新制度或继续保留在旧制度之内,但是,一旦加入新制度,就不能返回旧制度。这意味着改革将会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在终止原体制下最后一批退休者养老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大概有65年的时间),新旧两个制度将平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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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需要解决的转制成本问题,政府通过发行“认购债券”的方式,对原体制转入新体制的参保人以往缴费记录所形成的养老金权益进行确认,为雇员退休时提供一份标准养老金。这种认购债券对许多雇员来说,其价值比原有制度下的养老金承诺大得多。凡是1980年11月之前5年内向旧制度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成员都有权利获取认购债券。改革后,旧体制下分属于32个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的养老金计划统一归入名为“标准化研究所”(INP)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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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1981年智利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无疑占据着一个重要位置。它是世界第一个对传统现收现付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完全积累制模式养老金计划的国家。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局长胡利奥·布斯塔曼曾自豪地说:“智利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已成为智利出口的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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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智利养老保险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雇员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雇主不需要承担供款义务。
养老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预期寿命以及折现率等因素。
政府担任私营养老金体制的担保者和监管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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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雇主不需要承担供款义务。
雇主每月将雇员的缴费(工资的10%)从工资中扣除,并存入雇员选择的AFP管理的雇员个人账户中去。参保成员可以在10%的基础上自愿附加缴费。在养老保险缴费和投资阶段智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领取养老金时征收。除了10%的缴费外,雇员还要向AFP缴纳一定的管理佣金,其中一部分用于伤残和遗属两项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弥补AFP的管理成本,并为其提供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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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预期寿命以及折现率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同时,雇员可以在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够保证的个人养老金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个人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既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的资金继续存放在AFP,按月领取,未领取部分继续参与投资,以后领取金额可以随回报率高低调整;也可以用个人账户储存额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按月领取年金,直至死亡;还可以采取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在AFP,另一部分转入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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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担任私营养老金体制的担保者和监管者的角色。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为最低养老金、养老金最低回报率以及若干特殊情况(如AFP或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下对养老金待遇提供担保和保障。同时,还应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制定相应法规和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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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模式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互济性和公平性。
二是智利模式的普及率在90年代后有所下降。
三是私营养老基金运行的成本较高。
四是容易形成垄断,影响效率,且政府仍然承担了最后责任和风险。
五是投资回报率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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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互济性和公平性。
智利养老金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实际上不是一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而是一种在法律强制下的个人储蓄加投资型养老模式。智利模式缺乏职工之间的互济,也延续着在职时的工资差别,扩大了老年人的收入差异,而且这种制度对于工龄较短的妇女和长寿老人实际上是一种政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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