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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摩托车分类与定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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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欧盟 对 L 类车 辆 统 一 认 证 和 市 场 监管 框架 法规 Regulation (EU) No.168/2013 已经发布,现行的 Directives 97/24/EC ,2002/51/EC,2003/77/EC等欧盟指令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全部取消, Regulation (EU) No . 168/2013 对 L 类车辆的认证和监管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 其中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对 L 类车辆全新的分类和定义。欧盟对 L 类车辆的分类如图 1 所示。
1 欧盟 L 类车辆的分类
l 中各类车辆的定义如下:
L1e ,轻便两轮车:发动机排量≤ 50 mL,最高车速≤ 45 km/h,最大功率≤ 4kW。 L1e-A ,助力自行车:带有辅助动力系统来辅助脚踏功能的自行车。当最高
车速≥ 25 km/h 或停车踩脚踏时,动力系统自动切断,最大功率或最大连续输出功率(电动) 54 摩托车技术≤ 1 kW(符合上述特征的三轮或四轮车也可技术等效归于此类)。
L1e-B ,两轮轻便摩托车:不符合 L1e-A 类的其他轻便两轮车。
注:此法规不适用于最大连续输出功率≤ kW 的带脚踏的助力自行车。
L2e,三轮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发动机排量≤ 50 mL/柴油机发动机排量≤ 500 mL,最高车速≤ 45 km/h ,最大功率≤ 4 kW,整车整备质量≤ 270 kg ,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 2 个座位。
L2e-P ,载人轻便三轮车:非 L2e-U 类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L2e-U ,载货轻便三轮车:载货区的长×宽≥倍车辆的长×宽,有与上述面
积等效的载货区可以用来放置机器或设备, 载货区与乘员箱, 用刚性隔离系统进
行明显隔离,载货区至少能放置长度为 600 mm的立方体。
L3e ,两轮摩托车:不满足 L1e 定义的二轮车。
L3e-A1 ,低性能两轮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 125 mL,功率/质量比≤ kW/kg,最大功率≤ 1l kW 。
L3e-A2 ,中等性能两轮摩托车: 功率/质量比≤ 0,2kW/kg ,最大功率≤ 35 kW,不是由大于其两倍最大功率的车改装 (指此类车辆不能是改装车辆, 且被改装车辆的功率不得大于改装后车辆标称功率的 2 倍)。
L3e-A3 ,高性能两轮摩托车:其他类别的两轮摩托车。
L3e-AxE ,越野车:座高≥ 900 mm,离地间隙≥ 310mm,最高挡总传动比≥,整车整备质量 +驱动蓄电池质量(电动/混合动力)≤ 140 kg ,没有乘员座位。
L3e-AxT ,竞技车:座高≤ 700 mm,离地间隙≥ 280mm,油箱容量≤ 4L,最高挡总传动比≥,整车整备质量≤ 100 kg ,没有乘员座位。
L4e ,边三轮摩托车:满足 L3e 及其子类别车辆的定义,装有边斗,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 4 个座位,边斗最多 2 个座位。
L5e ,三轮摩托车:不满足 L2e 类车辆的定义,整车整备质量≤ 1 000 kg 。 L5e-A ,普通三轮摩托车:不满足 L5e-B 定义,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 5 个座
位。
L5e-B ,商用三轮摩托车:最多 3 个位置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