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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广告代理协议书
LETTER OF AGREEMENT 广告主:
理商:
代理商品与服务:
时间:年月日
合肥嘉宝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代理商)担任 柯达(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称广告主)“阳光之旅”行销公关活动的广告代理公司,须遵照下述条件:
1 代理商同意向广告主提供本次行销公关活动的如下内容:
(1) 活动整体设计及策划
(2) 活动主题及主要视觉形象设计
(3) 平面广告、电视广告创意制作
(4) 广告媒体的计划及投放
(5) 展览设计和制作的监督
(6) 大篷车改装的设计效果的监督
(7) 礼品、印刷品、卡通形象的设计与制作
代理商的服务亦将包括审核所有已刊的广告提交广告主,包括核实广告面积的实际尺寸、 检查已刊广告的质量及印刷广告的刊出位置、审核电台及电视台的播出证明,并且审核所 有媒介及有关的收费单据。
2 代理商将按照正常广告价目表向广告主支取一切媒介费用。代理商的酬报,媒介佣金 %。代理商应将媒介佣金之外的所有媒介返还折扣全数归还广告主。
广告主在其所取得之媒介净价低于代理商报价的 10%时,广告主可自行投放,广告主以取
得净价为基础支付代理商媒介佣金。
3 代理商将向广告主支取一切由下列工作产生之费用,包括制作美术稿件、制版、电脑制作 、打字组合、物料、电台及电视台广告制作及艺员(包括整理节目)、照片、证明书及所 有其它广告附属物品,包括与取得个别人士名字或照片使用权的相关费用。代理商依此为
%佣金计算收费。代理商将按其成本向广告主支取与岀差公干、包装、 运
送、快递及邮电等相关的一切费用。
4 代理商亦将对经由第三单位,如展览、摄影、电视制作及准备美术稿件的监督列为收费项 目。其中涉及代理商为此消耗的所有时间成本,例如布展、车体改装、监督影片剪辑、以 及核查创作美术稿件过程的所有阶段。
5 代理商将按照成本向广告主提供广告草样及电视广告画面构思图。广告主若要求更全面的 广告草样及文字排版,则由代理商内部进行的完稿及电脑制作工作,均按照收费标准支取。
广告主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发包印刷、赠品业务,代理商以净价基础收 %作为代理佣
金。
6 代理商未取得广告主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发放任何广告,亦不得在取得广告主书面同
意其估计成本前,产生任何将向广告主支取的费用。
7 广告主须于代理商收费单据发出日期起计 30 天内,付予代理商费用。惟以下第 10 所列明 电视广告制作及媒介订位所需要预付的金额则不在此限。广告主若对收费单据有异议,可 在接获收费单据后 1 星期内提出书面意见。代理商应据此对相关单据提出书面澄清。
8 在广告主同意基础上,凡涉及外币付费,广告主尽可能以外币付费。
9 超逾 30 日免息期仍未清付的金额,代理商保留按当时利率向广告主支取利息的权利。
10 代理商提出第三单位之确切依据,根据规定,若需预付款的,广告主须为电视广告制作及 预定媒介广告时间 / 篇幅预付实付广告制作或媒介金额予代理商。
11 在双方同意的免息期过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