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有四层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宪法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生产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 、“党政同责”
;
,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危险程度等,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部门都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从公司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都有安全管理的职责。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发现违章立即纠正;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遇有严重险情责令暂停生产,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
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