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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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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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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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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五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4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5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7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7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8
十一、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 19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9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4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8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9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1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4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5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7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38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8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9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3
二十五、风险揭示 45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0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0
二十八、或有事件 51
一、前言
为规范华鑫 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华鑫 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华鑫 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华鑫 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华鑫 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华鑫 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华鑫 华鑫证券鑫富智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为“华鑫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也简称为 江苏工行 ;
推广机构:指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份额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