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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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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宜兴市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文件精神,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宜发〔 2014 〕 18号) 文件要求, 特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支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服务业重点项目、规模企业及重点工作等方面。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总额控制、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讲究实效”的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每年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专户核算。第四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旅游局、文广新局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奖励建议。 2 第二章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第五条奖励对象服务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 2014 〕 18 号)附件 5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意见》中明确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建设主体。第六条奖励条件及标准一、扶持重点领域加快发展(一)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对当年度入库税收 300 万元以上且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2000 万元及以上、 3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制造类文化企业, 分别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对当年度入库税收 100 万元以上且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万元及以上、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文化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原创动漫片和电视连续剧, 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15 万元的奖励; 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 每一部奖励 20 万元。对新建农村数字影院, 实际投资额 500 万元(不含土地征用费)以上的,建成营运后, 按投资额的 2% 给予一次性奖励(限额 20 万元) 。对体现宜兴特色且有集聚功能的文化产业专业市场( 符合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认定标准) 建成开业后, 一次性奖励建设主体 2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 3 称号的单位, 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项目, 获国家、省文化品牌奖项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本市演艺企业引进承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以上高雅艺术和优秀文艺大型演出活动, 承办经费在 30 万元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展厅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藏品 1000 件(套)以上、全年免费开放 300 天以上的民办博物馆(收藏馆、艺术馆、美术馆) ,并经市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成功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单位,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新创办的文化创意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当年度应税销售 3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提供材料: (1 )资金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3 )国地税纳税凭证(4 )当年度资产损益表及相关财务票据(5 )合同书、证书或评定文件(复印件) (6 )项目建设类需提供项目审批手续(二) 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业。对新认定的省级自驾游基地、房车基地、露营基地, 奖励 10 万元。培育支持高星级酒店建设, 对新评上的 5 星级、4 星级酒店, 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 同时, 对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品牌并对 4 酒店进行管理超过一年的, 奖励 20 万元。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对评上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 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对评上省级 4 星、 3 星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8万元、 5 万元;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宜兴市旅游地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以上奖励事项限额 200 万元。(牵头部门:服务业办,配合部门:财政局、旅游局)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提供材料: (1 )资金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3 )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 )旅行社提***汇总、对接合同等有效文件(三)鼓励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1 、鼓励建设公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当年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 为政府和社会搭建公用信息服务平台( 不含产品销售) 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鼓励发展网上交易平台, 对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 当年固定资产投入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支持规模软件企业发展, 对软件( 包括嵌入式、动漫创作及 IC 设计)企业,年新增软件业务收入超 1000 万元、 500 万元、 300 万元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